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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四川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14 浏览量:

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避险搬迁、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五条承担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中央、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工作并组织填报项目库。除省级项目及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其中:专业监测应编制建设方案,完成站点选址;工程治理项目应完成勘查和施工图设计;排危除险项目应完成项目设计编制;避险搬迁户应纳入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具体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完成建房选址;综合治理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单项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完成相应的设计方案。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述工作成果的审批(查)结论作为纳入项目库的依据。对险情紧迫的突发地质灾害,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除外。

第九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填报及监管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在线监管未落实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四川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修复防治院)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初步选择符合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条件的项目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并针对省级补助依据、实施必要性、紧迫程度进行集中会商,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省级补助特大型地质灾害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立项审批等后续工作。省修复防治院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安排提供现场踏勘核实及会商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服务。

对突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紧迫的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后,可直接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实施。

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根据省、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年度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相关任务书及市(州)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对已纳入市(州)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复报自然资源厅备案的项目,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调整理由和调整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监管指导与项目库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含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中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下同)的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成果进行审查。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划分标准见附件2

3.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地质灾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和项目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负责本市(州)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科学设置申报项目绩效目标。

2.负责监管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负责市(州)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和能力建设的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对立项项目按规定需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结果的备案。

3.负责组织县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的审查。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承担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组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施工;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特大型)、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业监测项目的初步验收;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排危除险、能力建设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程及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勘查、施工图设计工作。相关成果按要求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且项目预算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审批。其中,由省修复防治院、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安排,提供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及复核、项目概算审查的技术性、事务性服务。

(二)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实施时限和要求。原则上,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对因客观因素确需延期的,按动态管理机制办理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1年。

(三)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具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按程序经相关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由原审批单位审批;省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3

省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实施

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勘查,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对经专家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编制施工图设计,作为治理工程实施的依据。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其中,对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要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应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明确受地质灾害威胁户及搬迁紧迫程度,对拟选址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并依据调查成果编制或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后实施。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搬迁计划,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选取避险搬迁户组织实施搬迁工作。其中,对搬迁选址地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组织专业单位重新开展选址适宜性评估,并适时调整县域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

除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外,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编制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

(二)项目审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及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由项目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实施方案调整程序及审查事项,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确定;涉及资金调整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招标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的,应在市(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验收

(一)分级负责。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各类项目的验收。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其中,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工作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验收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并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该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的资格。

(二)验收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项目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依靠专家,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周边群众意见,项目验收应具备相应的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应确定工程项目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项目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基本要件具体见附件4

(三)质量检测。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技术要求对建筑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必备资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须按规范规定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比例参见附件5),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按预算标准规定在措施费中列支。验收过程中,可对工程治理项目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质量进行抽检。质量抽检合格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独立费中的工程质量检测费中列支;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抽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项目监管

第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和立项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全过程信用监管。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在信用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存在不良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按程序纳入该单位的信用记录,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信用平台录入信息作为相关项目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违法行为查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程实施进度滞后、信用监管不到位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责任追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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